(2017)吉03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景龙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云盘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龙,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云盘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胡景龙,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胡艳君,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云盘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玉武,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景龙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云盘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分三期给付原告饭费9000元。其���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30日给付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