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礼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24号被执行人钟礼,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号*栋****房。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礼支付款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孝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芸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