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中福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高中福,身份号码230621197506100558,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法定代表人李少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中福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中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