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玉波与被告毕明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波,毕明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50号原告秦玉波,女。被告毕明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波与被告毕明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玉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