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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松弟、洪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松弟,洪灵平,章玉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897号申请执行人徐松弟,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洪灵平,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章玉笛,女,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松弟与被执行人洪灵平、章玉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3月2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0000元。被执行人洪灵平、章玉笛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帐户、章玉笛持有的在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的股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双方经协商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上述查封财产。鉴于洪灵平系青田县公安局干部,本院已发函其单位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