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愈欣欣与李跃武、吴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愈欣欣,李跃武,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愈欣欣,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李跃武(又名李武),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吴青,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愈欣欣与李跃武、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跃武、吴青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跃武、吴青洋名下存款3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