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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愈欣欣与李跃武、吴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愈欣欣,李跃武,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愈欣欣,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李跃武(又名李武),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吴青,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愈欣欣与李跃武、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跃武、吴青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跃武、吴青洋名下存款3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