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立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立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树俊,任队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王立庚,男。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王立庚道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编号为411327100274586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200元。于2016年9月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王立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编号为411327100274586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共计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