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殿雷与柳春光、杜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殿雷,柳春光,杜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906号原告:蔡殿雷。被告:柳春光。被告:杜玉珍。原告蔡殿雷与被告柳春光、杜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殿雷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柳春光及杜玉珍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1%、自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柳春光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蔡殿雷借现金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1%,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1%,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2月17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正),利息壹分壹,欠款人:柳春光,2015年2月17号”。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本息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柳春光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提供款项给被告,该借款合同生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未超出法律规定。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柳春光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玉珍与柳春光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杜玉珍应与柳春光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柳春光与杜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殿雷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月利率1.1%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随本金一并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