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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双青与蔡玉忠、丹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青,蔡玉忠,丹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六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056号原告:王双青,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玉忠,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书龙,丹阳市导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5217493X。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系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阗,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单位员工。被告:蒋六平,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区。原告王双青与被告蔡玉忠、丹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六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双青承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