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银川振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振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振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穆振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何少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振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银川振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日月星商贸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庭外解决此事,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3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