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丙一、杨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丙一,杨晓瑞,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云丙一,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被执行人:杨晓瑞,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河北省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和县河郭乡南豆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6223630-3。法定代表人,杨晓瑞,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云丙一与被执行人杨晓瑞、邢台永发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丙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登记有房产及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所有的证号为:南国用(2002)第××号的土地一宗。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晓瑞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南和县)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