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吉忱与于景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忱,于景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744号原告:王吉忱,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成,系丹东市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景汉,男,1949的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原告王吉忱诉被告于景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吉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吉忱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