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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史晓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晓锋,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博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晓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敏、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晓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晓锋利用同被害人张某谈恋爱之便,在张某家中,趁张某在厨房做饭,将张某存放在家中主卧室衣柜内的两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一个黄金吊坠盗走。后被告人史晓锋将盗窃的黄金首饰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1(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共价值人民币21566.64元。二、2016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史晓锋利用同被害人徐某谈恋爱,住在徐某家之便,趁其上班不在家之机,将其家次卧衣柜抽屉内的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及64元老版人民币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共价值人民币2637元。综上,被告人史晓锋共实施盗窃二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4267.3元。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史晓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徐某被盗的黄金首饰、老版人民币以及两张银行卡已追回并发还给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晓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1、郑某2、杨某的证言、被盗黄金首饰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交到条、领到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史晓锋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晓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晓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史晓锋退赔被害人张小燕人民币2156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