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兰、董德君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兰,董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于兰,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董德君,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于兰、董德君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