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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兰、董德君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兰,董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于兰,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董德君,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于兰、董德君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