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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圣根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圣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圣根,男,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2016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圣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4作出(2017)豫03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圣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5日8时许至10时许,被告人杨圣根在洛阳市老城区附近,使用“伪基站”设备,以工商银行服务号码95588的名义,向附近群众发送内容为“温馨提示:我行现有少量名额(5-100万)白金信用卡,手续简便,七天下卡,申请热线159××××2939李经理”的诈骗短信。同日10时许,杨圣根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安喜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经现场检查,杨圣根当日发送诈骗短信9325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圣根的供述及辩解,“伪基站”设备一套、作案手机两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中国移动通信河南有限公司员工周游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杨圣根到武昌、合肥、淮南、枣庄、平顶山等地的火车票、杨圣根手机关于发送9325条短信的截图、杨圣根微信记录、杨圣根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伪基站现场检测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一、被告人杨圣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方形发射器及电池)、手机两部等予以没收。上诉人杨圣根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没有得到一分钱,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杨圣根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没有得到一分钱,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发送虚假短信的条数、危害后果,亦考虑到其系犯罪未遂、初犯、认罪的从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定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圣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短信9325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杨圣根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谋审判员  郑豫鲁审判员  谭跃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