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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葛强诉被告周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强,周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640号原告:葛强,男,1981年9月25日生,住本区。被告:周诚,男,1986年10月23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强诉被告周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强撤回对被告周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强负担。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