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安与被告孙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安,孙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255号原告王学安,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马文利,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调解、和解,代收诉讼裁判文书。被告孙东根,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安与被告孙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伟& # xB;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