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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10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赖某,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赖某在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图酒吧喝酒后,邀请范某、张某、章某、魏某、梁某、冯某(上述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新围村星海大厦2002B室内一起吸食毒品。随后,民警在赖某上述租住的房间内抓获赖某和吸毒人员范某、张某、章某、魏某、梁某、冯某。现场缴获了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重1.33克,检出氯胺酮)和疑似毒品的深色液体(重106.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经尿检,被告人赖某、范某、章某、张某、魏某、冯某的尿检结果为冰毒、K粉、摇头丸呈阳性,梁某的尿检结果为K粉、摇头丸呈阳性。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