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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罪犯奚涛假释刑事裁定���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06号罪犯奚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日送交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2013年8月12日至9月28日,被告人奚涛伙同他人先后四次乘货运车司机不备,盗窃驾驶室内财物,盗窃金额129625元,抓获被告人后,扣押赃款6500元。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三课教育”成绩合格。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多次受到监狱表扬、记功的奖励,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涛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的奖励。2017年3月16日,其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5000元。经麦积区司法局花牛司法所调查,罪犯奚涛父亲年迈多病,希望早日见到儿子;其妻子、邻居及所在社区均同意对奚涛假释,家庭和社区也愿意对其假释后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收据及麦积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罪犯奚涛在庭审中表示,其深刻认罪并悔罪,认识到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保证今后不再干违法犯罪的活动,并当庭出示了本人书写的认罪书和保证书。本院认为,罪犯奚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劳动,努力改造,主动履行罚金刑,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矫正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反映,其假释后生活有保障,家庭、社区均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可以认定其符合“无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谋审 判 员  袁润花人民陪审员  蒲盈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