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万庆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88号罪犯万庆,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饶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15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4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奖励3次、监狱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万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庆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