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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与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047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48号东北亚石材城C区37号。经营者陈丽青,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经营者,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晶,女,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尼塔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8号3栋。法定代表人徐雄文,男,职务总经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与被告泛联尼塔生态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4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锦安石材销售部负担。审 判 员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