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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福华与雅安市天全县鑫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黄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华,雅安市天全县鑫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黄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天全县鑫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定代表人刘开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文良,男,生于1970年,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上诉人王福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天全县鑫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黄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福华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法律原则,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镇东街8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伟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