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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租住在运城市。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晋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冯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冯涛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撤回上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董自强审判员  侯麦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雁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