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玉宝与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宝,张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477号原告:高玉宝,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青,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成(系被告张青之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天津市。本院审理原告高玉宝与被告张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玉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宝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