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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范永通、张家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通,张家云,李水英,游化章,游化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范永通(身份证号码352624195607161010),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家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04152630),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水英(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06100527),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游化章(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09126355),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游化杭(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04266332),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永通与被执行人张家云、李水英、游化章、游化杭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云、李水英、游化章、游化杭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游化杭名下有汽车一部,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