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于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龙,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沙根村,其他自然详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元,邮寄费40元,合计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