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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赵修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赵修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2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城衡宝路****号。负责人汤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瑞麟,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员,住邵东县。被告赵修礼,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邮政银行邵东支行)与被告赵修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姚作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达吾、李运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邵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瑞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修礼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邵东支行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赵修礼非现金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邮政银行邵东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如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还款规定,赵修礼应按规定支付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赵修礼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赵修礼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没有偿还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项的,利息从交易入账日起按日利率0.5‰,按月计收复利;对于取款和转账交易赵修礼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手续费,跨行另加2元手续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赵修礼应在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否则视为违约。被告领取信用卡金卡后透支消费已逾期3期没有归还,截止2016年7月29日,欠本金7452.04元,利息211.01元,费用592.6元,合计8255.65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7452.04元,费用592.6元,利息211.0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至,以后利息按日息率0.5‰,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修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赵修礼向原告与原告邮政银行邵东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57信用卡,被告阅读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后,在该合约上签名并表示同意遵守该合约及申请表上所载明的所有事项。合约约定,赵修礼非现金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邮政银行邵东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如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还款规定,赵修礼应按规定支付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赵修礼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赵修礼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没有偿还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项的,利息从交易入账日起按日利率0.5‰,按月计收复利;对于取款和转账交易赵修礼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手续费,跨行另加2元手续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后被告领取了信用卡,并开卡消费使用。被告使用信用卡期间出现对信用卡款不予清偿的行为,截止2016年7月29日,拖欠用款本金7452.04元,利息211.01元及应收费用592.6元,合计8255.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复印件,信用卡管理系统账单打印件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署领用合约后开卡使用,双方已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对于信用卡账户内的用款,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及时对债务进行清偿。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合约的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修礼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452.04元、应收费用592.6元及利息211.0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止,以后利息按日息率0.5‰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修礼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姚作化人民陪审员  谢达吾人民陪审员  李运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