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初302号自诉人高某某,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在判决宣判前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