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191号之二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秀云、赵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云,赵振林,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91号之二一申请执行人:范秀云,女,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赵振林,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晓梅,女,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秀云与被执行人赵振林、陈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