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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丛秀荣与董某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秀荣,董婧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3号原告丛秀荣,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二井镇。被告董婧瑶,女,2010年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肇州县二井镇富强村小腰屯法定代理人董洪强,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二井镇富强村小腰屯。原告丛秀荣与被告董婧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付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伯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