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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冯纪茂、徐自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纪茂,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冯纪茂,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徐自力,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徐强,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肖又珠,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中小企业城*期标准工业厂房*栋***层。法定代表人徐树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百花新村*栋*层。法定代表人袁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纪茂与被执行人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纪茂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诉讼期间,本院另案查封了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尚待评估、拍卖,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纪茂。申请执行人冯纪茂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纪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自力、徐强、肖又珠、武汉江河化工有限公司、武汉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