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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383孙雨青与顾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雨青,顾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孙雨青,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顾远,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孙雨青与被告顾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顾远应退还原告孙雨青货款198425元,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给付原告2万元,于2016年12月10日给付原告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5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78425元。(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请注明案号)二、若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顾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雨青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342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265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基于上述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2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