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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磊斌与江雪艳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1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斌,江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吴磊斌,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江雪艳,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磊斌与被执行人江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