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林喜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97号罪犯陈林喜,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2011)绍虞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喜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3日本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0日本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1次。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且又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