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亦丰与周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亦丰,周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137号原告:周亦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惠明,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周亦丰与被告周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亦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亦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