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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亦丰与周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亦丰,周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137号原告:周亦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惠明,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周亦丰与被告周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亦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亦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