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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贤超与闫洪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超,闫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69号原告:刘贤超,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0********,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民醒村。被告:闫洪松,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1********,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中信村。原告刘贤超与被告闫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贤超要求被告闫洪松立即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被告闫洪松于2016年5月18日从原告刘贤超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闫洪松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贤超欠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本息合计11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连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