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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治成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成,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罗治成,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丽侠,志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江。关于罗治成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治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8584.00元及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房款296849.00元未本金按年利率7.8%计算违约金,执行费为162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