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龙涛、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龙涛,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九亮,于双颜,王文静,孙培珍,王永娥,张延庆,张秋华,山东瑞邦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龙涛,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原审被告:郝九亮,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于双颜,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文静,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孙培珍,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王永娥,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张延庆,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审被告:张秋华,女,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山东瑞邦涂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70783200000590。上诉人于龙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第4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于龙涛上诉称,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在辖区内能产生巨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鲁0783民初第48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级别管辖异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丽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