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与梁成勇、梁方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梁成勇,梁方占,梁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157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地址濮阳县郎中乡政府大门口西100米路东。负责人刘国青,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鲁春生,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成勇,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梁方占,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被告梁志刚,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与被告梁成勇、梁志刚、梁方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提供的被告梁成勇、梁志刚、梁方占的地址及手机号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被告不到庭,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中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