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继顺与磐石市呼兰镇柳树磷铁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顺,磐石市呼兰镇柳树磷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杨继顺,男,1958年5月7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柳树磷铁矿。负责人:马青海,矿长。申请执行人杨继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继顺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柳树磷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呼兰镇柳树磷铁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