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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付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付林华,吴国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以下简称黎川农行),地址:黎川县日峰镇日峰路130号。代表人方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明,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黎川农行职员,住黎川县。被告付林华,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被告吴国仂,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川农行与被告付林华、吴国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川农行以被告付林华、吴国仂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