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军伟诉被告张誓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伟,张誓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451-1号原告:赵军伟,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岳滩镇赵庄寨村。被告:张誓飞,男,1981年2月17日生,住偃师市岳滩镇赵庄街村。原告赵军伟诉被告张誓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伟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誓飞在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张誓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涧西区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张誓飞在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岳滩营业所账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张誓飞车辆的查封;五、解除对原告赵军伟在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存款11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