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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雷与韩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雷,韩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891号原告:徐雷,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邓永明,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韩仲,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与被告韩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徐雷负担。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