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广州与高保虎、马慧、丁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州,高保虎,马慧,丁辉,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469号原告赵广州,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高保虎,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马慧,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丁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莉,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州诉被告高保虎、马慧、丁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州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广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赵广州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