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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李建三、梁美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李建三,梁美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127号原告:东莞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水榕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广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三,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美甜,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东莞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三、梁美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无法向被告梁美甜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审判员  黄俊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嘉雯刘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