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24号原告: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华凌南疆分公司钢材市场2-3。法定代表人:邱霜,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4866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4.9元,退付原告库尔勒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