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853号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市场E区20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成,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春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退付原告巴州青城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