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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晓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78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东,男,1991年6月12日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哈尼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逮捕。捕前住澜沧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忠、霍豫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唐胜新村中班登寨赵晓东叔叔赵某1家,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个、以4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给吸毒人员许某吸食;次日13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又至澜沧县谦六乡谦糯村4组吸毒人员许某家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个、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给吸毒人员许某吸食。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老电影院旁卖快餐处,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次日14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瓦窑社菜地旁,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赊卖毒品海洛因l小包、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赊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民警在澜沧县城至唐胜村中班登路3公里处查获被告人赵晓东,当场从其所背的棕色皮挎包内的黑色商务钱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经称量、鉴定,毒品海洛因净重O.1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83克。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晓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晓东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唐某中班登寨赵某1家,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以4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次日13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谦六乡谦糯村4组许某家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赊卖给许某。二、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老电影院旁卖快餐处,将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次日14时许,被告人赵晓东在澜沧县勐朗镇瓦窑社菜地旁,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开展“打零收戒”工作,民警在澜沧县城至唐胜村中班登路3公里处查获被告人赵晓东,当场从其所背的棕色皮挎包里的黑色钱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两小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一包及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一条,自制小称一把。经称量和鉴定,海洛因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共净重O.17克;冰毒片剂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9.8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开展“打零收戒”工作时,民警在澜沧县城至唐胜村中班登路3公里处查获被告人赵晓东,当场从其所背的棕色皮挎包里的黑色钱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两小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一包及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片剂可疑物一条,自制小称一把,现金800元人民币,黑色豪爵牌大摩托车一辆,长刀二把。2、称量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当着被告人赵晓东的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从被告人赵晓东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称量、取样作检材。经称量,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O.17克、冰毒片剂可疑物共净重19.83克。3、刑事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从被告人赵晓东身上查获的毒品及包装、扣押物品、称量、提取检材等过程进行现场拍照予以固定。刑事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赵晓东辨认后确认无疑。4、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检(理)字[2016]0896号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赵晓东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提取检材后送检,送检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一份检出海洛因成分;颗粒状可疑物一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书面通知被告人赵晓东。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获毒品海洛因O.17克、甲基苯丙胺19.83克、自制小称一把,现金800元人民币,黑色豪爵牌大摩托车一辆,长刀二把。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0年开始吸食毒品。2016年12月3日,其到澜沧县勐朗镇唐某中班登寨向被告人赵晓东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40元的价格购买了3颗甲基苯丙胺吸食。次日中午,其在自家中向被告人赵晓东以100元的价格赊购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50元的价格赊购了3颗甲基苯丙胺吸食。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开始吸食海洛因。2016年12月3日,其在澜沧县勐朗镇老电影院旁卖快餐处向被告人赵晓东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3颗甲基苯丙胺吸食。次日,其在澜沧县勐朗镇瓦窑社菜地旁向被告人赵晓东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3颗甲基苯丙胺吸食。8、被告人赵晓东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3日17时许,其在赵某1家,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100元的价格、3颗甲基苯丙胺以4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在澜沧县勐朗镇老电影院旁卖快餐处将3颗甲基苯丙胺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次日13时许,其在许某家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100元的价格、3颗甲基苯丙胺以50元的价格赊卖给许某。14时许,在澜沧县勐朗镇瓦窑社菜地旁将一个海洛因零包以180元的价格、3颗甲基苯丙胺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2016年12月5日19时40分,其驾驶摩托车在澜沧县城至唐胜村中班登路3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有户口证明、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晓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O.17克、甲基苯丙胺19.83克、自制小称一把、现金800元人民币、黑色豪爵牌大摩托车一辆、长刀二把(均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军萍审 判 员  雷 蕾人民陪审员  罗琼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盛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