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柱持有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8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柱。2011年7月1日因诈骗被原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7年2月3日被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以涉嫌持有假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丹,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柱犯持有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柱及其辩护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柱在苏州火车站南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百元面值人民币29张。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柱位于本市铁路新村A幢B室的住处,查获百元面值人民币65张。经鉴定,查获的人民币均系假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柱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柱具有诈骗等行政处罚劣迹,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刘柱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柱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柱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供述家中还有65张百元面值假币的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柱当庭自愿认罪,委托家属积极缴纳罚金,体现出其悔罪的态度,建议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柱家中有不到两周岁的女儿,且其配偶目前怀着二胎,即将临产,需要被告人抚养。综上,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柱的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柱因驾驶套牌出租车在苏州火车站南广场被巡逻民警抓获,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9张,在其位于本市铁路新村A幢B室的住处查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65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94张共计面值9400元的人民币均系假币。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柱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柱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纪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假币(照片)、货币真伪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柱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刘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庭前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庭审中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柱具有诈骗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柱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货币及其信用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基石,涉假币犯罪严重侵害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刘柱在明知系假币的情况下仍购入并持有,且曾因调包使用少量假币以诈骗被行政处罚,仍再次购入并持有,主观恶性较大,综合以上情节考虑,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柱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抵作罚金,上缴国库);二、查获的九十四张假币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