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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子伍且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子伍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子伍且,男,1995年8月16日生,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子伍且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子伍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阿子伍且至本市鼓楼区北冬瓜市13栋5号楼,翻窗进入802室内,窃得被害人高某置于桌上包内的人民币80元。随后又翻窗进入702室,窃得被害人梁某包内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阿子伍且在本市玄武区龙蟠路79号附近被抓获。阿子伍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入户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子伍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高某、梁某的陈述,被告人阿子伍且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监控视频截屏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子伍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依法应予惩处。阿子伍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子伍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阿子伍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子伍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子伍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高雪凝人民币80元、发还被害人梁华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XX辰 微信公众号“”